【制度】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达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不违背公序良俗。

  此外,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其单方行为是指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则必须经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1.追认是单方法律行为,无权代理行为一旦经过本人追认,代理行为即生法律效力,对本人和无权代理相对人都有约束力。

  2.有权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的人必须是本人,即被代理人。

  3.无权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其意欲代理的人必须现实存在。

  4.被代理人在追认时必须知情,且追认权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重大误解由于认识错误导致实施的行为;

  2.显失公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原则的行为;

  3.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

  4.欺诈胁迫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

  对于以上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被危难方等有权请求人民法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你更好地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知识。如果你有任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疑问或困惑,欢迎在法律快车上提问,我们会及时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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