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结】法律与道德的碰撞和融合

  原标题法律与道德的碰撞和融合

  □欧阳韶勇陈毅清

  论语·为政记载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表明,刑政固然有治理家的功效,但却无法使社会大众获得善良;一个安定有序的家必然将法律与道德并重,只重其一难成气候。

  实际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早已是人类历史发展史老生常谈的话题。法律在与其他事物交融与碰撞不断发展和完善,对人类的法制建设和社会和谐有着重要影响。在法律还没有生之前,人们依靠社会俗惯规范行为。法律是建立在社会道德的基础上而发展起的,故二者的生有母子衍生的关系。在当今的社会状态下,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的关系基本不会改变。孟子曾经说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其原因就在于此。

  道德是人们内心的行为准则,通过人们的内在意识影响人们的行为,需要人们自觉自愿地遵守,不具强制性。而法律是社会强制性的规范准则,是以家强制力为后盾施行于社会的行为规范。法律作为最低限度的道德,本身应当具有善的意旨,是人们应当遵守的起码价值标准。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区分原则,日本十九世纪末旧派刑法学家泷川幸辰曾有过论述在社会价值标准的考量,以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那部分就是法律;依靠个人的内心期待实现的那部分就是道德。这是一句极其简单的话,并不难理解,但它却向我们昭示一个深刻的道理家治理过分强调刚性规制,社会就会变得死气沉沉,也容易生自底层的反抗;而过分专注于柔性指引又会使治理家的方案难以落实,使整个社会丧失合理的预期,最终也将很难获得进步,因此,刚柔相济才是最好的选择。所以,法律与道德不能分道扬镳,更不能相互对立,而应当相互补充浑然交融。

  法律与道德向是相互合作的。我古代儒学家就特别注重德的作用,强调礼法并治。孔子主张德治,以政为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之。这一思想为几千年的封建王朝所采纳,证明了其强大的生命力。秦王朝只重视治政以法,焚书坑儒,虽大统于一时,但终归迫使老百姓揭竿而起。历史已经很明了地向主政者发出警示在强调法的重要性的同时,德也同样不能忽视。

  在当今商品经济的大潮下,我们似乎只重视法律的作用,而越越忽视道德的存在。依法治作为社会的主流意识的思路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人是法律的制定者,必定有所不足,这是人的认识局限性使然。道德可以弥补法律之不足,其作用应引起人们重视。市场化的浪潮下,人们的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越越明显,社会存在一种道德漏洞和缺失,与社会的发展极不相称,这时候就需要法律在一定的道德领域施以合理的规制。

  当然,法律与道德的碰撞并不意味着二者的相互排斥,却恰恰可以看做是二者交融过程的磨合和借鉴。如果把法律看做是武者,把道德看做是文人,则二者之间的微妙关系有如和珅和纪晓岚一样和珅再怎么强势有时候也需要纪晓岚的不温不火式微调和,纪晓岚再怎么足智多谋有时候也需要和珅的果敢强硬适度衡。法律和道德只有相互补充,才能真正描绘出社会治理的绝佳蓝图。

  法律不是万能的,在法律不完善或者缺失的情况下,道德应该成为我们内心的价值判断标准。法律和道德相互碰撞和融合是内在的规律,而核心应该落在社会个体的自律自觉和对德行的遵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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